聊城大学关于印发《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聊城大学

2019年7月15日

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勤奋实践、勇于创新、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分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综合奖学金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和学校校长奖学金、英才奖学金、 十大优秀学生奖学金、自立自强之星奖学金 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设专业学习奖学金、科研与技能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等五项。

第四条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设立本科学生奖(助)学金。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设立本学院本科学生奖(助)学金。学院本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评定由各单位负责,相关材料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奖学金设定的种类与标准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8000元。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第七条  省政府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6000元。

第八条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由山东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5000元。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择优评选推荐。

第九条  校长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突出,具有优秀的思想道德品质,突出的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全面的学生。

校长奖学金每学年12月份评定一次,每次评选1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0元。

第十条  十大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能力强,在专业学习、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各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在校研究生可以参评十大优秀学生奖学金。

十大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12月份评定一次,每次评选1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0元。

第十一条  英才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优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能力强的学生。

英才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2000元 。

第十二条  自立自强之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自立自强、乐观向上、奋发成才、顽强拼搏的优秀学生。

自立自强之星奖学金每年12月份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候选人为“每周一星”。学期中“每周一星”每周推送1人,每人奖励300元。

第十三条  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综合素质好、综合测评成绩优秀的学生。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5%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1200元;二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0%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800元;三等奖学金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5%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

第十四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次每项评选名额按参评学生总数的1‰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选的条件

第十五条  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品行端正,诚实守信,热爱集体,关心他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勤奋,成绩良好。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良好。

第十六条  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和要求参照当年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长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具备第十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特别突出, 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专业)前三名,综合测评成绩名列班级前10%;

2.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获得过省级以上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奖励,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表率作用;

3.经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认可,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产生重大影响。

(三)十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具备第十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 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同年级(专业)前30%, 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2.自觉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崇尚科学,身心健康,勤俭节约,乐于助人,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

3.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道德风尚、团队合作、专业技能、科技创新、文化体育、就业创业、志愿服务、综合素质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四)英才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具备第十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基础上,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认真,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同年级(专业)前五名;

2.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连续获得过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部标兵等荣誉称号或奖励,在学生中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3.经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认可,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产生重大影响。

(五)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1. 在具备第十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基础上,一、二、三等奖学金依据学生当年度的综合测评成绩评定;

2.一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控制在班级前10%以内;

3.二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控制在班级前20%以内;

4.三等奖学金综合测评成绩控制在班级前40%以内。

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具备第十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基础上,需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专业学习奖学金:当学年刻苦求知、学习成绩特别突出或者学习成绩名次提高幅度大。

(二)科研与技能奖学金:当学年在学术科研、专业技能等活动中勇于创新,取得突出成绩。

(三)社会实践奖学金:当学年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或取得较高水平社会实践成果。

(四)精神文明奖学金:当学年在精神文明、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积极参与、做出突出成绩。

(五)创新创业奖学金:在当学年的创新创业活动中表现突出,成绩突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取消相应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学校统一要求当学年内必修的课程,一门课不及格不能评一等奖学金;两门课以上(包含两门)不及格不能评任何奖学金。

(二)学习成绩或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名次后30%者,均不能评任何奖学金。

(三)当学年内受过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不能评任何奖学金。

(四)学校规定的不能获得奖学金的其它情况。

第十九条  毕业生最后一学年评选优秀毕业生,不进行奖学金评选。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争取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助设立的学生奖(助)学金,由学校与捐助单位共同协商制定专门的评选办法并予以实施。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管理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内本科学生奖学金由学校每学年统一划拨;奖励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本科学生奖励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的管理、评选、审定、发放等工作。管理评定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分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应采取按照条件、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程序进行,严格执行三级评审(班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学院不少于3天,学校不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名单。

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评定小组、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管理权限,做好奖学金评选的监督工作及学生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时间,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学校校内奖学金的评选时间,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0月。具体实施按照当年学校具体意见执行。各学院应制定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方案,报学校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奖学金,须按规定填写《聊城大学×××奖学金申请登记表》,并按照要求如实提交有关获奖证书、成绩单等证明材料。

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奖学金的推荐及发放工作。所有学生奖学金按所列实际数额发放。

学校各类奖学金及证书由学校统一发放和颁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聊城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学校校发[2011]129号)同时废止。

聊城大学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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