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关于印发《聊城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各单位: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生工作部(处)在我校原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励文件的基础上修订完成《聊城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聊城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聊城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等文件,并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原《关于下发<聊城大学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学校校发[2004]102号)、《聊城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学校校发[2011]130号)同时废止。

聊城大学

                            2019年7月15日

聊城大学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管理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本规定对本科学生进行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定和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二  综合测评的内容和记分方法

第三条  综合测评从德智体美劳方面对学生进行定量考核。综合测评总分包括学业成绩A和平时表现分B两部分,满分均为100分,所占比例分别为70%和30%,用公式表现如下:

综合测评总分M=A×70+B×30

第四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

学业成绩指本学年计划内统一安排考试(考查)的记入学分全部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专业教育必修课程、专业教育选修课程、实践教学课程)的综合成绩。用公式表示:

学业成绩=∑(Ai×ai)/∑ai

其中Ai为学年计划内统一安排的单科考试成绩,ai为该科学分。∑表示求和。

记分方法如下:

(1)五级记分折合百分记分方法:

优—95分  良—85分  中—75分  及格—65分  不及格—30分

(2)不及格按考试实际成绩乘该科学分计算,作弊以零分计。

(3)重修课程的考试成绩不列入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的考核范围。

(4)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班级进行当学年学业成绩考核。

第五条  平时表现的考核

平时表现的考核主要是包括对十项指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集体观念、文明礼貌、学习态度、专业思想、基本技能、身心健康、劳动卫生)的评议和加减分的统计两部分。其中评议分满分60分,加减分满分为40分。

(一)评议分

评议分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评议和评议小组(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全班学生推荐的二至三名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得出,两项评议分的平均值即为最后评议分。评议的内容为以上十项指标,每项满分6分,较好为4分,一般为2分,差为0分。评议指标参照标准:

1.政治思想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道德品质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忠诚老实,作风正派,勤俭节约,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严于律己,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法纪观念

遵守国家法纪,维护社会秩序,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敢于同破坏安定团结的行为和不良倾向做斗争。

4.集体观念

关心集体,自觉维护集体荣誉,组织观念强,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5.文明礼貌

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团结同学,待人有礼,仪表端庄,举止得体。

6.学习态度

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考场纪律,按时完成作业。

7.专业思想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注重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成绩。

8.基本技能

重视职业技能的训练,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音美、书法、演讲、普通话和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成绩突出。

9.身心健康

认真参加体育课的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校、学院、班组织的各项体育活动,注意心理卫生,身体健康。

10.劳动卫生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各种公益劳动,不怕脏、不怕累;维护公共卫生,在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中表现积极;讲究个人卫生,衣着整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加减分

1.加分

(1)各类竞赛活动(包括文娱、体育、课堂单科通考、教师基本功、社会实践等)获奖加分。

①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下同)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个人奖每次加10分,集体奖主要成员要每人次加5分。

②在校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个人奖每次加4分,集体奖主要成员每人次加2分。

③在学院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个人奖每次加2分,集体奖主要成员每人次加1分。

④获第一名或一等奖者分别在以上三个级别基础上加10、4、2分,集体奖减半加分;获第二名或二等奖者分别在以上三个级别基础上加5、2、1分,集体奖减半加分;获第三名或三等奖者分别在以上三个级别基础上加2.5、1、0.5分,集体奖减半加分。

⑤体育竞赛破记录者,分别在以上三个级别基础上加10、4、2分,集体奖减半加分。

(2)受到通报表扬、被授予荣誉称号等加分。

①全校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加4分,全学院通报表扬者,每人次加2分。

②被授予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其它荣誉称号者,省级以上加20分,校级加8分,学院级加4分。

③校级文明宿舍,舍长加4分,成员加2分;学院级文明宿舍,舍长加2分,成员加1分。卫生先进个人和卫生先进工作个人每人加2分。

(3)学术科研(在校学生独立或首位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包括公开发表的专著、论文或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发明专利、鉴定及科研成果奖等)加分。发表论文被SCI、EI、CSSCI收录/为核心期刊/为一般期刊分别加20/15/10分;发表专著一项加30分;学生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分别加10/8/4分;通过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达到国际领先、先进水平的12分/项,达到国内领先、先进水平8分/项;学生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15/10分每项、省部级分别加10/8/5分每项、地厅级分别加5/3/2分每项。我校学生发表(获得)以上成果列第二或第三位的,依次减半加分。

(4)宣传报道(包括电台、报刊、客户端、微信、网站等)加分。

电台、报刊类: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人民日报》(不含地方版)《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官方主流媒体的报道每篇次加20分;在山东电视台、《大众日报》《山东教育报》等省内外省级官方主流媒体上报道每篇次加10分;在《齐鲁晚报》(聊城版)《聊城日报》《聊城大学报》、聊城电视台、聊城大学电视台等地市级校级媒体报道每篇次加5分。

客户端、微信类:在以上电台、报刊手机客户端APP、微信公众号上报道的减半加分。在教育部、团中央等国家级微信公众号上报道每篇次加10分,在教育厅、团省委等省级微信公众号上报道每篇次加5分。

网站类:在新华网、人民网、教育部网站、团中央网站等主网站报道每篇次加15分;在省教育厅网站、团省委网站等主网站报道每篇次加10分;在新浪网、中国青年网、大众网、齐鲁网等主页报道每篇次加5分;在聊城大学新闻网、学生工作部(处)网站、共青团网站等主页报道每篇次加2分。

(5)社会工作附加部分

学生干部(含校、院、班三级)、学校学生工作助理等视工作效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加分,成绩突出者加8分,成绩一般者加2分,不履行职责者不加分。

2.减分

(1)受到通报批评者:校级一次减8分;学院级一次减4分。

(2)受到处分者:警告处分一次减15分;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20分;记过处分一次减25分;留校察看处分一次减30分。

(3)一学期中,旷课1-9学时者,每旷课一学时减2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和社团活动等各项集体活动或无故不接受学校、学院、班级所分配的任务者,每次减1分。

(5)上课或各项集体活动经常迟到、早退者、酌情减1-5分。

(6)负责综合测评评议、考核、记录的学生欺骗组织、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酌情减10-2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学年的评奖评优资格。

3.同一项目,一学年内,在不同场合参赛获奖者,按最高奖加分,不重复加分。

(1)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获得奖学金、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奖等,在第二学年的综合测评中不得加分。

(2)加减分满分40分,超过40分以40分计;在加减分中(超过40分以40分为基数进行减分)出现负分者,从平时表现分中扣除,扣完为止。

(3)在实际操作中如出现上述加减分未列款项,可由班评议小组提出,提交学校、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记相应的加减分。

三  综合测评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方法

第六条  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七条  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的具体工作,由班级评议小组完成。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及全班推选出的二至三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八条  为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班应建立例会制度。

周会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主持,每两周召开一次,由班评议小组成员参加,总结两周工作,并将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作书面记录,加减分记入有关表格或录入微机。

班会每月召开一次,于每月第一周举行。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宣布上月每个学生的平时表现情况及加减分数额。

第九条  学期结束时要对本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小结公布,每学年结束时要全面总结,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名次排序张榜公布。

第十条  本科学生综合测评结果如果有出入,应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或学院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是一项较复杂、细致的重要工作,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借故无理取闹者,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聊城大学优秀学生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均可参加评选。

2.校级优秀不超过学生数的5%,学院级优秀学生不超过学生数的10%。学生数不包含当年入学的新生。

二、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学生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热爱集体,团结同学;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学习成绩列班内前15%。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综合测试成绩列班内前20%。

6.曾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7.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二)学院级优秀学生条件

1.可参照校级优秀学生条件,由各学院制定具体要求。

2.学习成绩列班内前25%,综合测评成绩列班内前30%。

三、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在学校本科学生奖励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

2.优秀学生候选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学院要对候选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获奖凭证、行为记录及其他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候选人详细填写《聊城大学优秀学生登记表》,学院级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校级由学院初审,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表彰和奖励

1.获得校级优秀学生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省高校优秀学生的评选;学院级由所在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2.优秀学生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只颁发证书,相关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3.被评为省优秀学生者,由学校一次性发给奖金1000元。

五、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推荐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聊城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为加强我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表彰做出成绩的优秀学生干部,鼓励他们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更好地为同学们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1.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的学生干部均可参加评选。

2.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数的1%,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数的2%。

学生数不包含当年入学的新生。

二、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例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工作成绩优异,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3.能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关系,学风严谨,成绩优秀,学习成绩列班内前30%。

4.综合测评成绩列班内前15%。

5.曾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为学校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6.没有不良行为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7.在当年的学生干部考核中成绩优秀。

(二)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可参照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由各学院制定具体要求。

2.综合测评成绩列班内前30%,学习成绩列班内前40%。

三、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在学校本科学生奖励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处)具体组织。

2.优秀学生干部候选人的提名经其所在班级充分酝酿,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要对候选人的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获奖凭证、行为记录及其他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经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由候选人详细填写《聊城大学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学院级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校级由学院初审,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表彰和奖励

1.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择优推荐参加省高校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学院级由所在学院颁发荣誉证书。

2.优秀学生干部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只颁发证书,相关资料存入本人档案。

3.被评为省优秀干部者,由学校一次性奖励1000元。

五、评选时间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推荐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初进行。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

 

班级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基层单位,也是学校对学生实施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党组织。为加强我校学生班集体建设,激励学生热爱集体、关心集体,培养学生集体责任感、荣誉感,形成团结向上的优良学风、班风,增强班集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先进班集体评选分校级和院级两级。校级由学校组织评选并表彰;院级由学院组织评选并表彰。

第二条  凡组建一年以上的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班集体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每年评选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

第四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评班集体总数的20%;院级先进班集体评选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参评班集体总数的30%。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在学校本科学生奖励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党总支(分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组织健全,领导有力。班委会组织健全,能充分发挥在班级中的核心作用,团结带领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思想教育、科技文化和文娱体育活动等,课余生活丰富多彩。班委成员政治坚定,凝聚力强,作风扎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在班级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遵纪守法,班风优良。全班同学热爱集体,崇尚科学,遵纪守法,班内无学生受纪律处分;班风积极向上,朝气蓬勃,健康文明;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显著,能圆满地完成学校、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3.热爱学习,团结友爱。全班同学热爱学习,班级学习风气浓厚;同学之间互帮互学,勤奋努力,作风严谨,关系和谐。

4.热爱运动,健康活泼。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班级同学身心健康,全体成员基本都能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遵章守制,工作规范。严格按照《聊城大学学生班级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各项班级工作和活动。

6.集体荣誉感强,获奖比例高。班级同学具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班内获得校级以上奖励人数多,或班集体在某方面成绩特别突出。

第七条  在期末考试中,闭卷考试课程连续三年均参加了学校组织的诚信考试的班级在考试成绩认定有效的前提下优先参评校级先进班集体,若有一门成绩认定无效则不得参评校院两级先进班集体。

第八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应在总结交流的基础上进行。校级先进班集体由学院组织推荐,推荐时应由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各班代表参加,并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学院按照评选标准综合考评,确定先进班集体候选名单。经学院公示(不少于3天)无异议后,填写《聊城大学本科学生先进班集体登记表》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校本科学生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后,由学校授予“聊城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称号。

第九条  学校在评选校级先进班集体的基础上,每年评选“聊城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标兵”10个。每个学院在推荐校级先进班集体时,同时推荐1个班集体参加先进班集体标兵评选,并上报先进班集体标兵候选事迹材料。

学校本科学生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本科学生先进班集体标兵的评选工作。

第十条  获得“聊城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聊城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标兵”称号者,由学校颁发奖状并分别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400元、800元。

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的推荐,由学校本科学生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从获得“聊城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聊城大学学生先进班集体标兵”称号的班集体中择优推选。被评为省级以上学生先进班集体者,由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参考本办法评选表彰院级学生先进班集体,并填写《聊城大学××学院本科学生先进班集体登记表》,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登记表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通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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